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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76********,汉族,本科,人民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街道**村1组38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9时50分,孙某某驾驶鄂S*****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村回**路家中,由北向南行驶至210省道**线**红绿灯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8mg/100ml。2020年5月22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7.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现场照片;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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