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刑不诉〔2018〕5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6********,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住广西崇左市**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5月15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2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茶花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孙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9.2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5月2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