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乡**村**社,住山丹县**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在山丹县**镇城区的“**”饮酒,饮至次日凌晨零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驾车回家,行驶至山丹县清泉镇城区的小东门路段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带其到山丹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月16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2.孙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93.6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