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52岁,196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8********,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2020年04月30日,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饮酒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孙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材料、办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