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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村**,在津无固定住所。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A****6白色本田思域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西青区程华欣苑沿津涞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后左转驶入凌宾路,沿凌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开区凌宾路与凌庄子道交口以南道路凌奥综合市场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9.3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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