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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龙江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B****2的**牌轿车自龙江县**镇去**镇给其母亲买治疗心脏病的药,沿**镇至**镇的公路行驶至龙江县**医院西面的土路时,被**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含106.8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王某某、申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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