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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92********族,大学本科陕西**汽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中海城**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0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陕A****8棕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花隧道南口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醇浓度为89.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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