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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5********,汉族,高中,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19时许,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粤******小型轿车从祁阳县白水镇驶往祁阳县肖家镇百岭村,当车辆行驶至**路口时被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3mg/100ml,系醉酒驾驶。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已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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