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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吉F*****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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