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堡**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甘DZ****号小型越野车沿安宁区刘沙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黄家滩北口处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发现查获,后被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92.6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酒精呼吸检测单、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