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居住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府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甘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2日3时许,孙某某驾驶黑B****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甘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郊高架桥附近时,因涉嫌驾驶小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情形,被甘南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孙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