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居住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府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甘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2日3时许,孙某某驾驶黑B****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甘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郊高架桥附近时,因涉嫌驾驶小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情形,被甘南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孙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