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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朋友在湄潭县茅坪镇一工地吃饭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贵C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湄潭县茅坝镇往湄潭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湄潭县高台镇境内黄九线12公里处(小地名:高台汽车站),被湄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随后孙某某被带到湄潭县家礼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2.63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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