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面包车沿抚宁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路口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鉴定,孙某某血液样本乙醇成分125.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C*****8面包车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血样保存、血样送检视频光盘共3张。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系执勤民警查获,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失;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