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面包车沿抚宁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路口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鉴定,孙某某血液样本乙醇成分125.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C*****8面包车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血样保存、血样送检视频光盘共3张。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系执勤民警查获,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失;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