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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09月0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警务站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35.3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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