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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6196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河北省计量**研究院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2日15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富强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富强大街**小区门口附近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在人行横道处横过富强大街的关某某(车载:魏某某)相撞,致关某某、魏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1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事出有因,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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