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7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大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朋友潘某某位于张家口市建设西街的家中吃饭喝酒。22时许,孙某某酒后驾驶斯柯达晶锐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G1****),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水河中路右转,沿清水河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家口市第四中学附近时被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