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0********,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苏N8****小型轿车从沭阳县浙江商城出发,沿迎宾大道向西行驶至与学府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显示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后抽血备检。经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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