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凌晨1时36分许,孙某某酒后驾驶甘H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凉州区雷台东路北口向东200米路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9月2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孙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8.08mg/100ml 。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也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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