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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西干路“**”饭店门前出发。沿饭店门前渡槽边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水泥路与黄河路交叉路口转至黄河路,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路东段北山公园项目部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1mg/100ml。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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