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孙某某驾驶Y*****号小型面包车从恩阳区玉山镇高水头街往胜利街方向行驶,当日21时30分许,行至该镇石门街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经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恩阳区玉山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检验,在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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