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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和平区**队**,住天津市和平区**里**队宿舍(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6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河东区卫国道南侧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区卫昆桥下卫国道南侧(万东路至昆仑路)调头口处时,被交通警察拦检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6.现场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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