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宁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88********,汉族,初中,河北省**市**县**区**号。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21时9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H****1的五菱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京环线交警曹庄大队门前,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1毫克/100毫升。
综合本案证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及证据,孙某某存在以下情节,足以认定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1、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2、孙某某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没有发生事故等损失或者后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