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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宁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88********,汉族,初中,河北省**市**县**区**号。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21时9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H****1的五菱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京环线交警曹庄大队门前,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1毫克/100毫升。

综合本案证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及证据,孙某某存在以下情节,足以认定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1、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

2、孙某某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没有发生事故等损失或者后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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