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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村**号,住本市东某某**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津H****1蓝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从本市东某某军粮城街景文轩小区南门出发,沿北旺道、兴业道、军粮城大街、兴农道、东金线向南行驶,后在路边沙县小吃买饭后按原路返回,行驶至军粮城大街地道南侧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08.7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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