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9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0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鲁K57****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县城北西路中医院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60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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