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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蒙阴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金阳光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省道**村三岔路口处时,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蒙阴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8.5mg/100ml。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所驾电动三轮车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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