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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78*******,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为**银行**支行保安,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3L****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107国道辅道福永段(南往北方向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9.43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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