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系吉林市龙潭区**镇**轮胎修理店业主,住吉林市龙潭区**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5月23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2日17时,龙潭交警大队乌拉街中队接到王某某举报称郭某某酒后驾驶吉BC****号小客车沿龙潭区大口钦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某某家轮胎修车铺。接到报警后,民警将郭某某带到龙潭区大口钦镇卫生所进行静脉血抽取,后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50.32mg/100ml,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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