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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山东省滕州市**街**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滕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17日,在滕州市**路**庙街**路东惜缘保健品店内,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购买含保健品“伟哥黄金片”5盒、“黑马”5瓶,其在明知该保健品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向外销售。经鉴定,“伟哥黄金片”含有西地那非,“黑马”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公安机关2019年11月隐匿身份以风险抽检方式取得朱某某持有的保健品“伟哥黄金片”、“黑马”,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缺乏立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合法性存疑,抽检未对相关物证进行扣押、保管,无法证实与委托鉴定的样品之间的同一性,抽检日期与接样日期之间存在两日时间间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另,2020年3月17日滕州市公安局立案并搜查、扣押朱某某持有的保健品“精品伟哥片、“金苍蝇”、“浴火情人”,但本案无证据证实朱某某有销售该三种保健品的行为,且该三种保健品均无相关鉴定结论。滕州市公安局移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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