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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诉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杨*祥,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吴某某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4年10月24日被吴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祥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2016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吴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吴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祥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 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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