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绰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寓*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5月30日被延边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延边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雷,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延边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7日经州院指定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补重报;2020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补重报;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延边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宋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张某甲的组织成员,系积极参加者,从事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2)2012年之后,张某乙成为张某甲手下骨干成员,由张某乙带领杨某某、俞某某、孙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等人专门负责给张某甲经营的所有赌博游戏厅摆事看场子,处理赌博游戏厅闹事人员,张某甲从游戏厅的违法收入中给以上犯罪嫌疑人发放固定工资,安排吃住并提供租赁房屋供组织成员居住。胡某某及张某乙在为张某甲赌博游戏厅看场子期间,本人及手下人员制造了多起殴打或使用工具伤害游戏厅闹事玩家的违法犯罪案件。
(3)2012年,张某乙指使宋某某和张某丙对打王某某进行殴打。2012年夏天,因朴某某在赌博游戏厅内参赌输钱9万多元,张某甲不给退钱朴某某称要包场将其他玩家赶走,又拿起凳子要砸游戏机,后张某甲给朴某某退了三万六千元现金。几天后,张某乙开车带着孙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龙井市东山大道的早市附近,找到朴某某,由李某某打了朴某某一嘴巴,其他人上前追打朴某某,朴某某逃跑。2013年,张某甲指使张某乙去砸陆某某、董某某经营的龙井市国贸电器对面经营的游戏厅,张某乙领着宋某某等人砸坏游戏厅内赌博游戏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经查明宋某某仅为跟随张某乙人员,属于普通的看场人员,不应认定开设赌场共犯。(2)宋某某经审查发现,参与寻衅滋事次数是否达到3次以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宋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退回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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