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侦监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43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屯,居住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非党员。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某某,新民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2月1日退回新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新民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新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将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辽宁省新民市**镇**综合市场**副食店门前的一辆未锁的绿色小刀牌三轮电动车盗走。2020年9月25日19时,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再次到**副食店门前时,被龚某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沈阳市新民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民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新民市公安局扣押的三轮电动车,已于2020年9月26日返还被害人龚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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