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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曾用名陶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住梁山县**街道**坊村。因收购赃物,于2011年11月25日被济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陶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

梁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0日16时许,陶某甲驾驶车牌号码为鲁******灰色红旗牌小型轿车在梁山县中医院附近开车行驶至梁山县**镇**楼村丁某某家中时,被梁山县公安局馆驿派出所查获,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后移交至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随后交通警察将其带至梁山县仁和医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提取血样强制措施,并于2019年2月22日将陶某甲的血样送至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2019年2月25日出具的(济)公(刑)鉴(酒精)字[2019]935号检验报告:从陶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陶某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后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仍然认为本案中证明被不起诉人陶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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