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五莲县**局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五莲县**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7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右侧通行,与对向行驶的王某某无证驾驶的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王某某受伤。
2019年9月9日,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的蓝黑色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
2019年8月29日,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3mg/100ml,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此有异议。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重新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
2019年10月11日,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无二轮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二轮机动车、未右侧通行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