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来连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乡**村**屯**号,暂住大连市旅顺口区**镇**。2012年12月1日因赌博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因本院存疑不捕,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2020年7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6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曲**、赵某某为获取财物,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曲**家中经预谋后以大连**名义使用伪造的大连**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私自对外出售权属不为三人的**公馆房屋。为达到欺骗购买人的目的,王某甲、曲**合谋拟定一份虚假的钢筋抵顶协议,而后王某甲、曲**、赵某某对外声称: 王某甲由大连**公司抵顶获得**公馆房屋,因急于投入资金进行**园电力设施工程对外出售**公馆房屋,并拿出王某甲与焉*签订的电力施工协议和钢筋顶抵协议以及盖有伪造的大连**公司印章的购房合同公有房屋租赁证和盖有伪造的大连**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骗取购房人的信任。
2015年9月1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赵某某通过上述手段与被害人田某甲签订合同骗取田**购买**公馆312室田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给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人民币10万元,之后王某甲将钱款用于夏家河电力工程。
2015年10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赵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毕某某购买**公馆317、318室,毕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甲人民币21万元。
2015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赵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购景福公馆买 416室,李*交付现金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赵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丁购买**公馆417室,王某丁交付现金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10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赵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董某某购买**公馆218室,董某某交付现金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9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赵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戊购买**公馆503、505室,骗取王某戊现金人民币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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