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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52********,汉族,小学,无业(原系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大连**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镇**村**屯**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因本院存疑不捕,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2020年7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6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曲某某、赵某某为获取财物,在大连市甘井子区**8曲某某家中经预谋后以大连**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的大连**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私自对外出售权属不为三人的**公馆房屋。为达到欺骗购买人的目的,王某甲、曲某某合谋拟定一份虚假的钢筋抵顶协议,而后王某甲、曲某某、赵某某对外声称: 王某甲由大连**公司抵顶获得景福公馆房屋,因急于投入资金进行**园电力设施工程对外出售**公馆房屋,并拿出王某甲与焉*签订的电力施工协议和钢筋顶抵协议以及盖有伪造的大连**公司印章的购房合同公有房屋租赁证和盖有伪造的大连**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骗取购房人的信任。

2015年9月1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赵某某通过上述手段与被害人田某甲签订合同骗取田**购买**公馆312室田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给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人民币10万元,之后王某甲将钱款用于夏家河电力工程。

2015年10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赵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毕某某购买**公馆317、318室,毕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甲人民币21万元。

2015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赵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购买*公馆416室,李*交付现金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10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赵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乙购买*公馆417室,王某乙交付现金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10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赵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董某某购买*公馆218室,董某某交付现金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9月2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赵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丙购买*公馆503、505室,骗取王某丙现金人民币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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