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现住本市城中区**路租房。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规定,于2018年10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西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西宁市城北区**学院北门口路边的青A*****银灰色长城风骏皮卡车盗走。后将车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马某乙(已判刑),马某乙被我局2014年4月22日抓获,当场追回被盗车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