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现住本市城中区**路租房。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规定,于2018年10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马某甲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西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西宁市城北区**学院北门口路边的青A*****银灰色长城风骏皮卡车盗走。后将车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马某乙(已判刑),马某乙被我局2014年4月22日抓获,当场追回被盗车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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