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虚构自己身为河北银监局处长职务且能为张某某办理典当行手续的事实,骗得张某某的信任后,从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64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挥霍及日常开支。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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