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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邢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47********,汉族,文盲,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住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明田,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临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被害人汪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临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审查认定:2019年5月29日上午本市**镇**村汪某某(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之孙)报警称:在该村南承包地里的约123棵杨树被损毁。且陈述曾见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用斧子剥过树皮。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供述,因与长子汪某甲闹纠纷而损毁分给汪某甲承包地里的树,并欲收回承包地自己种植。但不能供述具体砍树的时间、参与人员及过程。且在案件退查过程中供述,其现在无能力砍树了。汪某某、汪某甲均陈述,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身患**(有住院病历予以印证),没有能力砍伐这些树木,而是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的次子汪某乙所损毁,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系顶罪。但汪某乙不承认参与砍树,且无旁证支持其参与砍树的事实。

经过临清市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损毁涉案159棵树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斧子1把由临清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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