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88********,汉族,大学文化,住长治市城区**路**巷**号**单元**。2019年3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长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王某某(已起诉)酒后与家人驾车到长治市上党区振兴小镇看灯,因后车按喇叭的原因,与后车乘坐人员发生争吵、打斗。民警崔某某等人到达现场欲带离赵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赵某某殴打民警崔某某和辅警贾某某,后在民警强制带离和劝说下,赵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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