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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谭某某)(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199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2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该局决定,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8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甲在2019年8月的一天和9月初的一天,先后两次帮助胡某某、张某某(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己起诉)联系毒品上线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与吸食,并带领胡某某前往张家界市慈利县境内购买毒品冰毒约20克麻古20粒,从中收取好处费1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是:谭某甲归案后拒不认罪,本案现仅有胡某某、张某某两人的指证,毒品上线又暂未查获,没有其他贩卖毒品的客观证据相佐证,现有证据未形成证据锁链,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甲不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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