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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7********,汉族,高中文化,原某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某某镇某某村某家**号,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退回都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3日补查重报。
都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付某某酒后驾驶赣G3**B6小车在都昌县城某某路发生交通事故。都昌县交通管理大队出警后将付某某通知到都昌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当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用付某某中午自行在诊所抽取的血样替换掉中医院给付某某抽取的血样。经鉴定,付某某自行在诊所抽取的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都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缺失关键证据已无法查实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性质,且事故发生10小时后付某某的血液中并未检出酒精成分,故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还存在合理怀疑,因此董某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是否达“情节严重”入罪标准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都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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