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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苏木**嘎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9月17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伙同乌某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同济医院北侧老职中家属院内将独自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摁倒在地,欲抢走其手中的包,张某某拽着包不放手,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和乌某某殴打张某某,将其包抢到手后逃离现场。张某某包内有600元现金、身份证、化妆品等物品。
经本院审查仍然认为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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