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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罗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19********,汉族,**文化,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区**镇**街**委**组,现住在吉林省白山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东兴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至今,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佟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人,通过虚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办“三大民生扶贫计划”对外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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