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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3月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3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3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29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玉山县公安局先后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审查认定:玉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对于本案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对于少缴的税款,由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依法予以补缴。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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