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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401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家住均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袁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3日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回家途经宜春市袁某某**镇**村前路段时,将黄某某驾驶停靠在路边卸货的赣C*****号牌货车的左侧后视镜撞坏,黄某某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6.7 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5.0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袁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提取的血样送检超期,无其他客观证据证实案发时其血液乙醇含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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