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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婺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4日20时40分,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二大队巡逻民警在德上高速公路1122KM+600M处(婺源收费站,江西省婺源县境内)当场查获汪某某驾驶赣E****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涉嫌酒后驾驶,经对汪某某抽取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 148.69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婺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取物证(血样)程序不规范,未当场装入血样袋密封管理,在确保血样的同一性和不受污染性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婺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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