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乡**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12日提起公诉,2020年5月20日撤回起诉。
扎赉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底,黑龙江省青冈县居民汤某某以合伙干工程为由找孙某某合作,二人共同承包朱某某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外网工程,孙某某共投入94.2万元,2016年底汤某某以朱某某未给其结账为由拒绝给孙某某支付钱款,2017年初孙某某找到朱某某,朱某某称孙某某、汤某某二人共同干的工程系汤某某给朱某某干活抵债。本院移送起诉后扎赉特旗法院经庭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撤回起诉后,现仍然存在工程量未结及完成工程价格不清问题,不能排除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存在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被不起诉人是否存在主观犯罪故意等问题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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