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乡**村**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晋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银灰色大众宝来轿车去**镇**村其前妻刘某某家。8月13日8时20分许其轿车在刘某某家西侧的胡同内被托底,随后段某某到大街上找人救援,遇到**村的张某某,张某某邀请并驾驶电动自行车驮着段某某到其家中喝酒,酒后张某某又驾驶电动自行车将其送回**村。民警经过调取**村村民刘某某家的视频监控发现, 段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1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冀A*****银灰色大众宝来轿车经过**村大街,将孩子送至其岳父家。当日13时许,晋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马于中队接指挥中心派警在刘某某家门前将其查获。经对段某某进行询问,段某某供认酒后驾车,并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静脉血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94.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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