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住河北省晋州市**乡**村**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晋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银灰色大众宝来轿车去**镇**村其前妻刘某某家。8月13日8时20分许其轿车在刘某某家西侧的胡同内被托底,随后段某某到大街上找人救援,遇到**村的张某某,张某某邀请并驾驶电动自行车驮着段某某到其家中喝酒,酒后张某某又驾驶电动自行车将其送回**村。民警经过调取**村村民刘某某家的视频监控发现, 段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1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冀A*****银灰色大众宝来轿车经过**村大街,将孩子送至其岳父家。当日13时许,晋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马于中队接指挥中心派警在刘某某家门前将其查获。经对段某某进行询问,段某某供认酒后驾车,并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静脉血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94.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