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定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号,国旺家居生活馆经营者。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培录,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7日,2020年4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9日、31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先后两次从河北石家庄购买无出厂证明的“雪猫牌”84消毒液440箱,5KG、5L包装的“于生、沂柔”84消毒1150桶,运至榆阳区麻地湾后进行销售,雪猫牌”84消毒液、“于生、沂柔”84消毒合计销售金额53431元,获利12650元。同年2月5日,该段再次从河北购买84消毒液,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民警在榆林东高速收费站现场查获,查获无厂家运输证明且外包装上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的“贝依恋84消毒液”550箱。
经陕西新时代生物转化检测有限公司对“雪猫、于生、沂柔、贝依恋”四种84消毒产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消检字(2020)第WX0250号、第WX0262号、第WX0263号、第WX0264号报告显示,理化指标均不符合消毒技术规范《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理化要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主观上明知其购入的84消毒液系伪劣成品而对外销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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