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李*先后在陈**处存款450万元,王艳先后在陈**处存款540万元。2019年1月份,陈**(另案处理)的丈夫于磊给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了120万元。2019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和王艳去找陈**要钱,陈**通过其店员陈中艳给了二人484万元,其中李*拿了310万元,王艳拿了174万元。王艳还通过其女儿曹美好在陈**处先后支取200万元。被不起诉人李*共计在陈**收回存款430万元,王艳共计在陈**处收回存款5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是否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陵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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