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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690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街道城关新华路24号,2019年2月20日因掩饰、隐瞒所得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李*先后在陈**处存款450万元,王艳先后在陈**处存款540万元。2019年1月份,陈**(另案处理)的丈夫于磊给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了120万元。2019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和王艳去找陈**要钱,陈**通过其店员陈中艳给了二人484万元,其中李*拿了310万元,王艳拿了174万元。王艳还通过其女儿曹美好在陈**处先后支取200万元。被不起诉人李*共计在陈**收回存款430万元,王艳共计在陈**处收回存款5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否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陵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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